腈纶一般通过棉纺或毛纺纺成纱线后主要用于服装(如帽子、手套、围巾、人造毛皮、毛衫、针织运动服)、装饰(如地毯、窗帘)、毛毯、毛绒玩具以及户外
(如车、船的罩衣)等领域。
一、进口申报之规范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涉税规范申报目录》(2025年版)要求,企业在申报税则号列5501.3000、5503.3000及5506.3000项下商品时,应申报“品名” “纤维成分” “细度” “长度” “是否加捻” “加工程度”等要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18号附件)关于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的填报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进口属于实施反
倾销反补贴措施货物的,应填报“原厂商中文名称”、“原厂商英文名称”、“反倾销税率”、“反补贴税率”和“是否符合价格承诺”等计税必要信息。格式要求为:
“|”。
申报要求一 · 符号 |
“|”为在规格型号栏目中已填报的最后一个申报要素后系统自动生成或人工录入的分割符,若相关商品税号无规范申报填报要求,则需要手工录入“|”。
申报要求二 · 符号
“|”后面前两个“”内容为“原厂商中文名称”、“原厂商英文名称”。
注:如无原厂商英文名称,可填报以原厂商所在国或地区文字标注的名称,具体可参照商务部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相关公告中对有关原厂商的外文名称写法。
申报要求三 · 符号
后三个“”分别为“反倾销税率”、“反补贴税率”、“是否符合价格承诺”。
“反倾销税率”和“反补贴税率”填写实际值,例如,税率为30%,填写“0.3”;
“是否符合价格承诺”填写“1”或者“0”,“1”代表“是”,“0”代表“否”;
填报时,5个“”不可缺项,如第3、4、5项“”中无申报事项,相应的“”中内容可以为空,但“”需要保留。
二、进口申报之归类申报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腈纶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9号),对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如下:
1.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腈纶(税则号列55013000)时,聚丙烯腈制长丝丝束(不包括变性聚丙烯腈长丝丝束和聚丙烯腈基碳纤维原丝)商品编号应填报55013000.10,变性聚丙烯腈长丝丝束和聚丙烯腈基碳纤维原丝应填报55013000.90。
2.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腈纶(税则号列55033000)时,未梳或未经其他纺前加工的聚丙烯腈制短纤维(不包括变性聚丙烯腈制)商品编号应填报55033000.10,未梳或未经其他纺前加工的变性聚丙烯腈制短纤维应填报55033000.90。
3.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腈纶(税则号列55063000)时,已梳或经其他纺前加工的聚丙烯腈制短纤(不包括变性聚丙烯腈制)商品编号应填报55063000.10,已梳或经其他纺前加工的变性聚丙烯腈制短纤维应填报5506300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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