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笔者看来,行为保全申请的高位运行,企服快车面是著作权保护的必需,但另企服快车面,则是商业利益驱使下的经营策略之选——通过诉讼禁令迫使竞争对手提前改变经营策略,在判决出台之前抢占市场先机。
为此,知识产权领域行为保全禁令的实施,要充分考虑正当性和比例原则,注重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避免轻易颁布禁令对被申请人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当下,新经济、新业态塑造了有别于以往的经济模式。
以时下火爆的短视频为例,短视频制作者将传统长视频进行再创作,加入丰富的文案、创意、图片及图像,投入大量的精力、时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二次传播。
在一些判决中,司法实践赋予了再创作的合理使用、作品等法律评价和地位。
这种创新性的认识,来源于对网络作品与传统作品的区别认识,寻找到了长视频、影视网络作品的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点。
有这样一句法谚——行使自己之权利,无论对于任何人,皆非不法。
意思是讲,只要是行使依法享有的权利,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是随着自由主义这一思潮的盛行,近代以来,世界各国普遍规定了“明显滥用权力,不受法律保护”的制度设计,这种规制,就在于立法者注意到,在民事主体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时,如果过分注重权利的自由表达,在形式上虽符合法律条文的规定,而在本质上却违背了法律条文所蕴含的“维护普遍公众民事权益”的价值。
因此,面对新经济主体的权利请求时,应该充分考量诉讼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兼顾保护与创新,对其超出权利合理范围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过度使用诉讼资源的行为进行相应约束。
正如研究报告所建议的,在著作权保护领域,要推动市场竞争合理、有序,妥善化解竞争冲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可喜的是,学界、业界正在形成这方面的共识——今年1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官网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将七类行为列为失信行为,包括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等行为。
确实,我们似乎也到了这样一个节点:在强调著作权私有权利受法律保护的同时,思考如何更好地回应网络世界的开放和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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