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是否可以继续享受?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规定: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问:我公司对外招标,对竞标单位收取了图纸费,是否需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因此,该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问: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那么对于建筑工程的总包方在按照实际经营收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扣除分包款?
答:作为总包方的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当按照总包金额(含分包款)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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