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局产生自《欧洲专利公约》,该公约是为了加强欧洲各国之间关于发明保护的合作,希望用单一的专程授权程序并且制定管理这样授予的专利的某些标准规则,在这些国家获得保护而缔结的建立欧洲专利组织的公约。

欧洲专利组织,在行政和财务方面享有自主权。组织机构包括欧洲专利局和行政委员会。

欧洲专利组织的任务是授予欧洲专利。

如果公约没有另外规定,在授予的欧洲专利有效的各缔约国中,欧洲专利与该缔约国授予的本国专利具有同样的效力并受到同样的约束。

目前,《欧洲专利公约》的缔约国共计38个:

1阿尔巴尼亚

2奥地利

3比利时

4保加利亚

5瑞士

6塞浦路斯

7捷克

8德国

9丹麦

10爱沙利亚

11西班牙

12芬兰

13法国

14英国

15希腊

16克罗地亚

17匈牙利

18冰岛

19意大利

20列支敦士登

21卢森堡

22拉脱维亚

23摩纳哥

24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25马耳他

26荷兰

27挪威

28波兰

29葡萄牙

30罗马尼亚

31塞尔维亚

32瑞典

33斯洛文尼亚

34圣马力诺

35土耳其

36波斯尼亚

37黑塞哥维那

38黑山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