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后,以商标为代表的知识产权越来越受重视。汽车商标代表的品牌,与其商业利益息息相关。福特汽车公司与四川野马汽车公司关于“野马”商标之争,是汽车商标的典型案件。
福特汽车公司旗下有多个世界知名品牌,有一款名为:MUSTANG的车型在北美和世界很多地方负有盛名。
四川野马汽车,年产销乘用车不足三万辆。
然而,四川野马汽车是在中国最早注册和使用野马为汽车商标的企业,它所生产的汽车曾经标识为野马牌进行销售。
四川野马认为其更早拥有野马商标,状告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旗下的MUSTANG车型的中文名福特野马与其重名,成都中院判决福特中国公司停止侵害野马汽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野马汽车胜诉,拿下"野马"商标归属。
四川野马汽车状告福特汽车时,许多人起哄,认为这是一场真假野马之争。
事实上,这是一场正常的商标诉讼。四川野马汽车早在1986年已申请注册了野马商标,并申请注册了多个野马图形或文字的商标。
福特汽车公司在采访中声称:自己一直称MUSTANG为MUSTANG,并没有称其中文名称为“野马”。福特也曾经对Mustang车型在中国商标局进行了中文的商标申请,即福特野马。但福特野马这一商标经过申请、异议等流程后,处于“无效宣告中”,处于不能合法使用的状态。福特汽车并没有在中国成功注册福特野马汽车商标。
因此,四川野马是“真”野马,美国福特是“真”MUST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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