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办理商标续展所需材料:
(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2)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4)注册证复印件;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或代理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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