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服快车律师专业解答: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标识、未经许可在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他人的专利标识,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标注者拥有的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案例:
甲公司在网页上称公司拥有多项专利,并公开了多个专利号。
经查,网页上所列专利号的专利权人并不是甲公司,而是姜某。
经查,姜某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某未许可甲公司以任何形式使用其专利号。
分析与评述
甲公司使用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拥有的专利权进行宣传。尽管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但并不意味着甲公司拥有这些专利权。未经姜某许可,甲公司不得标注姜某拥有的专利权。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标注者拥有的专利技术或者设计,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案例2:
甲公司生产的产品上标注有“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32×××××××.×”。
经查,ZL20132×××××××.×号专利的专利权人为乙公司,乙公司并未许可甲公司使用其专利标识,且该专利已因未缴年费终止。
分析与评述
未经乙公司许可,甲公司无权在其产品上标注涉案专利权专利标识。
同时,由于涉案专利已未缴年费被终止,即该专利权已不存在,乙公司亦无标注权,因此,虽然甲公司的行为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但不能以“未经许可在产品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来定性(因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还需负刑事责任),应当以“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来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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