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玛雅、新港玛雅,并没有取得“玛雅房屋”的注册商标,但是在经营活动中却多次使用,这样算假冒注册商标吗? 以下案例为您解答。
兰州玛雅是一个房屋中介,没有注册“玛雅房屋”的商标,在经营中一直使用。
新港玛雅是另外一个房屋中介,也没有注册“玛雅房屋”的商标,在经营中一直使用。
因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朱女士将兰州玛雅告上了法庭。
兰州玛雅答辩称,朱女士不应将其列为被告,应当起诉新港玛雅。
朱女士称,兰州玛雅在“租赁契约”其委托代理人一栏加盖了印章,兰州玛雅与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并认为,兰州玛雅的这一行为及其在没有取得“玛雅房屋”商标及R标识的情况下进行使用,存在欺诈行为,给她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应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两被告都没有对“玛雅房屋”商标及R标识是否具有合法性进行正面回答,但均称该案与“玛雅房屋”商标及R标识是否具有合法性无关。
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玛雅”作为房屋中介公司,已经实际履行了服务合同为由驳回了朱女士的诉讼请求。
关于未申请的商标使用,法律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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