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十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12个月内办理注册商标续展手续,并缴纳续展费用,未在前述规定时间内办理续展的,商标局给出了6个月的宽展期,在宽展期内可以补办续展手续,缴纳续展费,同时还应当缴纳宽展费。
如果连宽展期的6个月都过了,那么注册商标就会被注销,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也就失去了专用权。
实际工作中,常常有商标权人忘记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续展,而导致注册商标丢失,而想要重新申请注册时,却发现该商标已经被别人抢注了,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1、如果对方的商标还在申请阶段,那么务必在初审公告的三个月异议期内提出异议。
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应当先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审查的进入公告期,公告时间为3个月。在这3个月内,符合条件的主体可以提出商标异议。那些被抢注商标的原商标权人可以在这3个月的时间里,通过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帮助准备证据材料,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
2、如果对方已经注册成功商标,可以提出该商标的无效宣告。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无效宣告。
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