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服快车小编为专利申请的人介绍一下知识产权领域中,一文看懂 含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策略。
只有当被诉侵权产品所有变化状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产品所有变化状态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相近似,才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若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相比,缺少部分变化状态的外观设计,或有部分变化状态的外观设计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则不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或者照片中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变化状态产品,是指在销售和使用时呈现不同状态的产品。
变化状态产品的使用状态图是基于该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呈现的不同状态对产品设计的全面显示。
对于含有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应当将使用状态图与其他视图结合,用于确定此类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含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专利申请策略含有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的确权与侵权判定类似,只有外观设计的所有状态均与现有设计“无明显区别”的情况下,其才不具有专利性。
因此,为了获得更大的保护范围,申请人应当提交产品完整变化状态的视图,并针对具有产品独立状态的视图,将其作为单独的外观设计提交。
液压压桩机在不同的使用状态时会呈现出各变化状态所显示的外观设计,各变化状态之间的区别仅在于局部细微变化,因此,在整个使用过程中呈现出的变化状态所显示的外观设计,均是同一项产品的外观设计。
申请人无论是以基本状态或者变化状态单独提交视图,还是以完整变化状态提交视图,三者的保护范围区别不大。
这是因为如果产品的变化状态是由产品的功能限定的,即使视图并未显示产品的其他状态,申请人仅提交其中一个状态下的视图,实际上也已经清楚地显示了产品的所有状态,即已经清楚地显示了请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若变化状态是由产品的功能所限定的,并且其与基本状态的区别仅在于局部细微变化时,申请人无需提交完整变化状态的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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