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20余年发展历史的压缩机产品公司,安徽佰联压缩机有限公司一件图形商标在获准注册将满10年时,遭知名汽车公司菲亚特克莱斯勒提出撤销申请。
历时7年,纠纷告一段落。
北京市高院针对第1432998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佰联无油压缩机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对系争商标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应予维持注册。
系争商标由安庆无油压缩机厂于1999年注册申请,2000年被核准商标注册,第7类空气压缩机产品。
2009年,系争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佰联无油压缩机公司。
经审查,商标局认定佰联无油压缩机公司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系争商标继续有效。
菲亚特克莱斯勒公司不服商标局决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在商标评审阶段,佰联无油压缩机公司向商评委提交了该公司的产品购销合同及长期配套协议、该公司的产品宣传画册及图片、公司名片、产品说明书、标牌等证据,证明其一直在对系争商标进行合法的使用。
复审决定认为,佰联无油压缩机公司提交的产品购销合同及长期配套协议在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有关合同、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及所涉商品实际投入到公开市场活动中的情况;佰联无油压缩机公司提交的名片、产品宣传画册、图片、说明书、标牌为自制证据,不足以证明系争商标的实际有效使用情况。
商评委认为在案证据难以证明系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的空气压缩机商品上的公开实际使用情况,据此决定对系争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佰联无油压缩机公司不服商评委作出的上述复审决定,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了30余份证据,包括相关检验报告与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
北京市中院审理认为,佰联无油压缩机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空气压缩机商品上对系争商标进行了使用,据此一审判决驳回佰联无油压缩机公司的诉讼请求。
佰联无油压缩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院认为,从佰联无油压缩机公司提交的相关公证书所记载的内容来看,无论系争商标图样及“风牌”或“FENGPAI”标识是否构成了不同于系争商标的新商标,相关公证书记载的产品实物均已表明佰联无油压缩机公司已经实际使用了系争商标。
由于该使用行为发生在指定期间内,实际使用的商品亦是系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因此佰联无油压缩机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系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已经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在审理涉及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的行政案件时,应当正确判决所涉行为是否构成实际使用,如果商标权利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并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但因不可抗力等客观事由未能实际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均可认定其有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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