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214条规定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还没完成如何定罪,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已经收取了购买者的定金,并已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交付给购买者,但购买者尚未支付货款的

虽然对于已交付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购买者尚未支付货款的情况,学者们多认为属于销售行为的未完成形态,对这种情况认定为销售行为的未完成欠妥当。

因为,虽然行为人还没有收取全部货款,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经交付给购买者的事实就意味着该行为对法益已经造成了实质的侵害,同时就本罪惩治的重点而言,并非是行为人主观上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意图,因而应当将上述情况认定为销售行为的完成。

第二,购买者与销售者已达成购销协议并支付了货款但尚未提货的

应当被认定销售者已完成了销售行为。

因为,从销售企服快车来看,既然商品已经有了买主,又收取了货款,那么其销售的目的就已经实现;从购买企服快车来看,虽然该种情况下,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所有权往往还没有转移给购买者,但毕竟购买者已经拥有了提取该批商品的权利;从法益受损害的程度上看,该种情况中销售的主体活动已经完成,其对法益已经造成了实质的现实的损害,与已经完成了交付货物、收取货款两个环节的典型的销售完成行为对法益的损害没有本质的不同。

因而将该种情况认定为销售行为的完成是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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