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服快车小编为专利申请的人介绍一下知识产权领域中,专利代理人作为专利无效请求人,专利局与法院会如何处理?
1、涉案案情背景介绍
笔者代理专利权人参加无效口审,在审查员当庭核实身份时,笔者指出了请求人是执业专利代理师的身份,因此不能够作为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无效的请求人;
2、本案中做出驳回请求决定的相关依据,涉案专利无效程序中,基于专利权人的质疑,专利局做出了驳回无效请求的决定,并下发了《无效宣告案件结案通知书》;主要根据两个文件:《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审查指南》。
其中《专利代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因此,笔者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基于两个文件的规定做出驳回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是适当的。
3、相关案例的思考,如果请求人是专利代理师的身份,但是在无效宣告的行政程序中没有被提出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也没有就该身份的问题给予考虑,在行政诉讼中会如何处理?
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2019)京73行初12694号一审行政判决书中对于此种情况予以了回应;在此案件审理中原告作为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并没有提出请求人身份的问题,但是在行政诉中主张“依照2019年专利代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专利代理师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本案第三人系专利代理人,故被告不应受理本案无效宣告请求。”
4、类似案例的处理建议根据以上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不同意见,笔者就以后遇到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做如下分析:如果在无效宣告的行政程序中:根据笔者所遇到的案例可知,主要专利权人能够在口审结束前拿出请求人的确为执业代理人的证据,知识产权局应当会对无效请求做驳回处理。
因此,在实践中,作为请求人企服快车应当尽量先做好自查,避免出现用专利代理师直接作为请求人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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