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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明专利以及发明专利申请的新颖性有异议,应如何提出?有无限
牟瑶律师,知识产权专家律师,武汉大学法学硕士,中共党员。
该律师涉足律师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律师从业经验,长期致力于著作权(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侵权业务方面的研究。
其凭借专业的理论知识、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谈判及诉讼技能,为国内外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处理了多起重大疑难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已赢得了各界的支持和客户的高度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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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已与多家著名出版社、六神花露水、六个核桃、农夫山泉、郫县豆瓣等知名企业等建立了合作关系,为其提供全面、高端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牟瑶律师执业理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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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规定是什么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规定是什么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如何认定非职务发明专利非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职务之外没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或者发明人、设计人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条件,但与单位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了归属发明人、设计人约定的,应从其约定,归属发明人、设计人。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非职务发明专利权归谁对于非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属,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如果一项非职务发明创造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明人、设计人共同完成的,则完成发明创造的人称之为共同发明或共同设计人。
共同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全体共有人共同所有。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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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权利要求书允许的修改包括哪些
对权利要求书允许的修改包括哪些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主要包括:
通过增加或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或者通过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类型或主题名称以及其相应的技术特征,来改变该独立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增加或者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修改独立权利要求,使其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划界;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改正其 引用关系,或者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以清楚地限定该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对于上述修改,只要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已清楚地记载在 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就应该允许。
对于含有数值范围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中数值范围的修改,只有在修改后数值范围的两个端值在原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中已确实公开的前提下,才是允许的。
(3) 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类型错误或者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等缺陷。
只要变更后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已清楚地记载在原说明书中,就可允许这种修改。
(4) 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以克服原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和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或者两项权利要求具有相同的保护范围而使权利要求书不简要,或者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等缺陷,这样的修改不会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因此是允许的。
(5) 将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正确划界。
这样的修改不会超出原权利要求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因此是允许的。
(6) 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改正引用关系上的错误,使其准确地反映原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实施方式或实施例。
这样的修改不会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记载范围,因此是允许的。
(7) 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清楚地限定该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使其准确地反映原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实施方式或实施例,这样的修改不会超出原说明书和说明书的记载范围,因此允许。
上面对权利要求书允许修改的几种情况作了说明,由于这些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而是允许的。
但经过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其他所有规定,还有待审查员对其进行继续审查。
对于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所作的修改,审查员要判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是否已克服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这样的修改是否造成了新出现的其他缺陷;对于申请人所作出的主动修改,审查员要判断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是否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规定的其他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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