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企服快车律师 给大家分享: 外观专利怎么算侵权,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
外观专利怎么算侵权,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
1。 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法律依据《专利法》第59条第2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司法解释一”第8条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的法律依据《专利法》第11条2款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产品。
《专利法》第60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
“司法解释一”第10条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司法解释一”第11条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界定在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中,首要且关键的步骤是界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随后,判断涉嫌侵权产品的特征是否落入上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中,如果落入则为侵权,如果未落入则为不侵权。
1。 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具体体现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主要由外观设计专利中的简要说明(包括颜色是否保护、GUI相关产品种类的说明等)、图片或者照片来体现。
简要说明 具体通过说明主题名称、产品用途、透明与否、有无色彩等外观设计特征描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图片或者照片 则具体通过多幅设计图、套件图、组件图、变化状态图、剖视图、局部放大图、参考图等(参考图一般用于描述产品的使用状态环境,其多于其他视图的内容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表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的侵权比对因素由于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做出的富有美感且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通常认为,外观设计中的侵权比对因素权重顺序为:
形状 >图案 >色彩在实务操作中,也要结合外观设计的创新设计要点、设计要点创新高度、设计要点的功能性或装饰性来考虑调整上述三个因素的权重。
外观专利怎么算侵权,如何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外观设计,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组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应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由于其内容及授予专利权的法律要求上同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有实质性差别,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有许多不同于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之处,实际评判时产生很多争议,甚至出现完全相反的判定结论。
外观设计侵权成立的条件确定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被控侵权产品需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专利权人申请专利时向国知局提交的图片、照片以及相关说明,是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唯一依据,具体体现为外观设计申请书中专利产品的主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后视图等,必要时还有剖视图、剖面图、状态参考图,尤其是图中富有美感的要素。
由于外观设计专利是面对社会上普通的消费者,依据普通消费者对外观设计的认知能力,所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仅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理应包括与专利产品实质上相似、普通消费者难以分辨的相似外观设计。
外观专利怎么算侵权,怎么才算外观专利侵权?专利侵权是如何判定的?
怎么才算外观专利侵权?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要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了外观设计专利权,首先应当确定权利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基础。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由此可知,我国专利法保护的不是单纯的外观设计,而是与产品结合的外观设计。
从这一意义上说,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不能脱离产品而存在,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含外观设计及其所依附的产品两个因素。
专利维权-专利维权方案服务 - 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如何判定外观设计侵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用授权公告中表示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或者体现被诉侵权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进行比较,而不应以专利权人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实物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进行比较。
2、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而不应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设计人员的观察能力为标准。
3、判断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相近似时,应以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为原则,即应当对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可视部分的全部设计特征进行观察、对能够影响产品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所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作出判断。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构成相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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