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服快车小编为专利申请的人介绍一下知识产权领域中,发明专利答辩要写什么?如何写“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阶段,创造性是审查的重点,也是申请人审查意见答辩的难点。
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目前公知的,也是代理人常用的答辩创造性的三步法:
1、从现有技术中确定一篇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独立权利要求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和该及本发明的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论述现有技术从整体上并没有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获得独立权利要求的方案而解决该实际技术问题的启示。
通常,如下三种情况被认为是非显而易见对的:
1、区别技术特征在最接近现有技术中最接近的技术方案以外的其他方案或者所应用的其他对比文件中均未被披露;
2、区别技术特征虽然被其中一篇对比文件披露,但其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在本发明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
3、区别技术特征虽然被其中一篇对比文件披露,但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已给出与该发明技术方案相反的教导。
对非显而易见的答辩要点:
两种“未被披露”的情形:
“显性的未被披露”,指对比文件中没有记载与该区别技术特征相关的任何内容,在针对这种情况进行“非显而易见”陈述的时候,只需要指出区别技术特征的内容,并简单的陈述该内容未被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和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是公知常识,即可证明其非显而易见性。
“隐性的未被披露”,指对比文件中存在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部分内容相关的记载,如果做一般性的点对点的对比(如将区别技术特征拆分成一个一个小的技术特征点后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进行对比)或者进行模糊化对比(如常见的本申请中的A相当于对比文件中的A’类似的对比),很容易将二者混淆认为是实质相同,但如果从细节上或者整体上进行实质内容的比较,会发现二者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针对隐性的未被披露做意见陈述的时候,尽量不要在陈述中引入有关技术效果的内容,这样很容易弱化了对方案本身差别的描述和体现,从而达不到突出区别技术特征未被披露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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