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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人请求
发明专利申请人请求,指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请求书和相关文件。
发明专利申请人请求的主要内容:
请求书:请求书是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专利的类别、专利名称、申请人信息、发明人信息、摘要等信息。
说明书:说明书是详细描述发明内容的文件,包括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式等内容。
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书是描述发明要求保护的范围和内容的文件,包括专利保护范围、保护方式、保护期限等内容。
附图:附图是描述发明技术方案的图纸,包括技术方案的结构图、流程图、电路图等。
摘要:摘要是对发明内容的简要描述,包括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实施方式等内容。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临时保护相关问题
什么是专利“临时保护”?
专利法第十三条:“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是对发明专利申请“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的配套,因在专利申请公布至授权这段时间,发明已经为公众所获知,因此面临可能被实施的风险,而此时专利申请尚未授权,不能适用专利法第十一条 专利权保护的规定,为保护专利申请人的利益而给予发明在此“保护空白时间段”一定程度的“临时保护”。
因实用新型及外观专利均为授权后再公开,因此,不存在临时保护。
何时可请求临时保护?虽然根据专利法的上述规定,专利申请人可以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即告知发明实施者支付适当的使用费,但实践中,实施者通常会以该专利申请尚未授权为由而拒绝立即支付费用。
考虑到公布后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结果并不必然是授权,如果审查结果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或申请撤回,此时专利申请人若可以强制实施者支付费用显然是缺乏充分的理由的。
专利法实施细则对此进一步规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规定,请求管理专利的部门调解“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纠纷”,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
同理,专利申请人通过司法途径要求使用费的支付也应在专利被授权之后。
专利申请授权后必然可以主张临时保护吗?由于在专利申请授权之前,公众对于授权后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得而知,而仅能够依据公布时的保护范围进行判断,虽然大部分发明专利申请在审查过程中授权时的范围会小于等于申请公布时的保护范围,但也不排除存在授权专利保护范围大于专利申请公布时保护范围的情况,此时若给予专利权人以临时保护期,显然有悖于对公众利益的信赖保护。
2022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申请人请求保护的范围与发明专利公告授权时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不一致,被诉技术方案均落入上述两种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在前款所称期间内实施了该发明;被诉技术方案仅落入其 种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在前款所称期间内未实施该发明。临时保护的诉由、保护程度处于临时保护期,专利申请尚未获得授权,实施该发明不属于专利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诉由 应为“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而不是“专利侵权纠纷”。
因实施者并非专利侵权,无法适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专利侵权时侵权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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