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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案例
篇一:实用新型专利案例 鹤山某某科技是一家生产五金卫浴的公司,某某科技于2010年初,向专利局申请了一项名为一种恒温控水阀安装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投入市场,受到消费者的热捧,销量巨大。
但是到了2012年后,销量下滑严重,经过市场调查,发现浙江台州某某卫浴公司和开平某某卫浴公司在销售同样的产品,以上两家公司未经某某科技许可,擅自生产侵犯某某科技的实用新型专利。
2012年5月,某某科技委托某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侵权诉讼。
由于该案涉及的专利复杂,必须向公证处做侵权产品公证购买,获得侵权证据后,于6月29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要求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销毁库存产品并赔偿损失。
两被告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涉案专利无效。
经过该所专业专利代理人的专业分析、诉讼经验丰富的法务专员答辩,该专利维持有效,在接下来的诉讼中,以精彩、专业的专利和法律意见获得了法院的采纳,诉讼请求得到支持,赢得了该案的胜诉。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专业点评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认为原告的专利不具有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向专利复审委申请原告名下的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专利有效。
篇二:实用新型专利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湖南省浏阳市达浒出口花炮厂1990年10月至1991年8月研制开发的小礼花类新产品“椰林曲”系列烟花,于1991年8月17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获得批准,专利号5。
1995年初,第一被告湖南省浏阳市攀达花炮厂开始生产“夏威夷之乐”。
从1995年2月至10月共计生产2876箱,约计利润2。
5万元。
其产品均通过该厂的控股股东即第二被告广州攀达贸易有限公司销往国外。
作为第一被告的浏阳市攀达花炮厂是由第二被告广州攀达贸易有限公司与当地政府共同投资兴办的,广州攀达贸易有限公司是控股股东。
实际上,第一被告浏阳市攀达花炮厂从生产的安排,到销售的任务指标都是根据第二被告广州攀达贸易有限公司的订单制定的。
原告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夏威夷之乐”烟花,实为仿冒其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产品。
在当地专利管理机关调解处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遂于1995年11月6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湖南省浏阳市攀达出口花炮厂和广州攀达贸易有限公司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请求法院判定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专利产品的侵权行为并销毁所有的侵权产品。
同时提出了证据保全请求。
在法院对第一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后,该厂并未在答辩期内就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法院判决书认为:原告达浒花炮厂于1991年8月17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的“椰林曲”系列烟花,经审查合格予以授权,并依法缴纳了每年的专利费,其专利权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被告攀达花炮厂生产的“夏威夷之乐”与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相比较,除底座所用原料不同外,其产品形状、组成部分及结构形式基本一致。
被告攀达花炮厂的“夏威夷之乐”烟花产品的技术特征已完全覆盖原告达浒花炮厂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被告攀达花炮厂所述”我厂使用原告专利申请日前的已有公知技术不构成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判决被告浏阳市攀达花炮厂停止制造和销售与原告浏阳市达浒出口花炮厂实用新型专利相同的“夏威夷之乐”烟花,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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