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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方面的创新能否申请发明专利?
某种管理方面的技术,我发现其一个缺陷,提出一种改进技术方案,但还没有经过实践,能否申请发明专利?
中国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对于这些不授权客体,审查指南是有明确说明的: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这是对可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客体的一般性定义,不是判断新颖性、创造性的具体审查标准。
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
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
气味或者诸如声、光、电、磁、波等信号或者能量也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
但利用其性质解决技术问题的,则不属此列。
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4.2节则更进一步地给了详细说明:
管理方面的技术创新,是指的是经营管理吗,如果是经营管理方面的创新,则因为不涉及对自然规律的利用,仅仅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属于专利法要保护的客体,不应申请专利。
《专利审查指南 》 理论上的事情说完了,我们看看实际情况。
用“管理方法/b”在检索系统里面找一下,看看涉及管理方面的创新都是什么样的专利申请。
看IPC分类号可以看到,主要是数据库方面的管理方法。
G06F 电数字数据处理(基于特定计算模型的计算机系统入G06N)G06Q 专门适用于行政、商业、金融、管理、监督或预测目的的数据处理系统或方法;其他类目不包含的专门适用于行政、商业、金融、管理、监督或预测目的的处理系统或方法。
纯粹的管理规则,方法等是不能申请的,但是如果里面结合有技术改进,可以对这个技术改进申请专利,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供一定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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