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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专利申请局
我国国家专利申请局指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国家专利申请局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和审查国内外专利申请,确定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专利权或驳回专利申请。
同时,国家专利申请局还负责制定专利政策、法规和管理规定,指导地方专利工作,组织开展专利宣传和培训等活动。
在国内进行专利申请时,申请人需要向国家专利申请局提交申请文件,并缴纳相关费用。
在提交申请前,申请人需要进行专利检索和评估,以确保其申请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国家专利申请局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或驳回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 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用于提供有效不连续通信的方法和设备”(专利号:
ZL200880008630.6),专利权人为诺基亚技术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2022年起,专利权人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对无效宣告请求人发起了专利侵权诉讼并申请禁令。
与之对应,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权人的相关专利权亦提起多件无效宣告请求,本案即为其中之一。
本案审理的重点是,在判断涉案专利的优先权是否成立时,对于优先权转让证明的认定。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444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文本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典型意义】 优先权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近年来,对于优先权是否成立的判断已成为审查中的热点问题。
本案涉及在对优先权进行核实时,对权利主体一致性的判断。
本案在审理时详细梳理了审查实践对于PCT国际专利申请优先权转让证明的提交要求,并在此基础上,重点考虑了职务发明专利的特殊性,对无效阶段专利权人提交的优先权转让声明的效力予以认定。
本案不仅诠释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该如何考量对程序瑕疵的处理方式,同时也提示创新主体,在享有优先权惠益的同时,应依法办理必要的手续流程,避免造成权益的损失。
【十大案件】“用于提供有效不连续通信的方法和设备”发明专利权 无效宣告请求案 优先权转让的证明与认定 优先权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和专利申请量的增长,申请人对于要求优先权更加重视,要求优先权的情况也明显增多,判断优先权是否成立已成为专利审查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在以往的案件中,对于优先权的核实,更多的是针对其是否满足相同主题的判断,而本文藉由一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探析对于优先权权利主体的认定,具体来说,是涉及对PCT国际专利申请在审查阶段若没有提交适格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是否会导致优先权转让无效的判断。
案情概述 涉案发明专利的名称为“用于提供有效不连续通信的方法和设备”(专利号:
ZL200880008630.6),专利权人为诺基亚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专利权人),无效宣告请求人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请求人使用两篇对比文件分别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涉案专利的新颖性。
经合议组初步判断,上述两篇对比文件披露的技术内容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似度较高。
而涉案专利要求最早优先权日(US60/888514,下称在先申请)为2007年2月6日,上述对比文件的公开日均晚于涉案专利的最早优先权日,但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
所以,涉案专利优先权是否成立对该案的结论至关重要。
在以不具备新颖性为由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同时,请求人亦主张涉案专利不应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并提交多份证据,上述证据能够证明:
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为T。K等5人;涉案专利在PCT国际专利申请阶段的申请人为诺基亚公司以及T。
K等5人,要求了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但未按照相关规定在PCT国际专利申请请求书或优先权声明中提供优先权转让证明;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以诺基亚公司作为申请人,也未提交相应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同时,美国专利商标局系统中也未查询到在先申请的转让信息。
请求人认为,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文件,未提交该证明材料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并且,《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6.2。
1.4也指出:申请人完全不一致,且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将优先权转让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的,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为诺基亚技术有限公司,而其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为T。
K等5人,两者完全不一致,且专利权人在申请的整个过程中始终未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因此涉案专利不应享有优先权。
专利权人随即提交一份经过公证认证的声明(下称声明)。
声明由在先申请全体申请人于2022年9月8日签署,证明在先申请已转让给诺基亚公司。
声明具体内容为:我/我们(签名者),作为诺基亚公司或其关联方的员工,特此声明在提交美国申请(US12/027061)之前,已经根据诺基亚公司关于职务发明的规定,将该美国申请及该美国申请的优先权申请(涉案专利在先申请)的所有权益一并转让给诺基亚公司。
专利权人认为,该声明明确在先申请的权利已自始让渡,涉案专利可以享有优先权。
请求人则坚持认为,优先权转让声明是后补的,无法证明涉案专利优先权转让的相关事实,涉案专利不应享有该优先权。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2月25日做出第5444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文本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案件分析 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之前,涉案专利经过了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但在上述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并未因其发生过变更而要求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这需要理顺审查过程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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