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企服快车小编 给大家分享 卡罗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发明专利一次审查意见答复后要多长时间能授权

卡罗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

卡罗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原告卡罗公司,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里昂市昂布卢瓦?库尔杜瓦广场。

法定代表人让?皮埃尔?勒费沃尔,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义彪,北京市万慧达观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开宗,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丽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王伟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

第三人浙江月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环城东路953号。

法定代表人方海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建军,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赵红梅,女,汉族,1973年7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集体户章村煤矿。

原告卡罗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5年12月26日作出的第771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7712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06年4月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按照法律有关规定通知浙江月立电器有限公司(简称浙江月立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6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卡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开宗、黄义彪,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丽颖、王伟艳,第三人浙江月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红梅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5年6月13日,第三人浙江月立公司对原告卡罗公司拥有的名称为“电吹风”的第00303004.0号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本案专利)向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05年12月26日,被告作出第7712号决定,认为:就本案而言,从本案专利的主视图和后视图中可以看出,该专利手柄的背面分布有点状图案,而在仰视图、右视图、立体图和使用状态参考图上的对应部位均没有点状图案。

由于本案专利各视图所反映的图案不一致,各视图之间不能对应,本案专利所要求保护的对象不确定,在这种情况下,更无从谈及本案专利的工业再现性,因此本案专利不适于工业应用,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于卡罗公司认为点状图案或者若干对横线都是附加的装饰,并不对吹风机整体的甚至局部的形状产生影响以及虽然卡罗公司承认是制图上的失误,但认为该失误不属于外观设计能否在工业上应用的问题,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的一种保护。

本案专利手柄背面是容易受到一般消费者关注的部位,虽然点状图案的有无对吹风机整体的形状没有影响,但是关系到手柄背面是否有图案,并由此牵连到整个产品的外观。

尽管不能笼统地说制图上的失误一定导致工业上不能应用,但是就本案专利而言,由于本案专利各视图所反映的图案不一致,本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不确定的。

在六面视图中,两个视图(主视图和后视图)中的手柄背面上有点状图案,两个视图(仰视图和右视图)中的手柄背面上没有点状图案,在此情况下,社会公众即使出于宽恕该制图失误的善意也仍然不能确认手柄背面到底有没有点状图案,专利复审委员会也没有合理的理由确信本专利的失误是在于主视图和后视图绘制上的明显失误还是仰视图和右视图的明显失误,换言之,由于该失误使得本案专利的保护对象很不确定,已经导致无法按照本案专利的图片制造出如本案专利图片所示外观的产品。

因此,卡罗公司关于该失误不属于外观设计能否在工业上应用的问题的主张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7712号决定,宣告本案专利权无效。

原告卡罗公司不服该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称:

发明专利一次审查意见答复后要多长时间能授权

发明专利一次审查意见答复后要多长时间能授权这要具体看情况:如果审查员认为一通答复克服了审查意见所指出的缺陷且申请文件不存在其他缺陷,一般在两三个月就能得到授予专利权通知。

如果审查员认为一通答复没有克服指出的缺陷,或者修改时出现新的缺陷,那么还会给你发来二通,此时,还需要答复二通并克服缺陷才可能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