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欧盟商标法第2章第4条的规定:“欧盟商标可以由任何标志组成,包括文字、人名、图形、字母、数字、颜色、商品形状或包装、声音等,只要这些标志能够将企业的商品/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服务区分开来”。
欧盟(欧共体)商标可以由能用书面表示的任何标志,特别是文字,其中包括姓氏、图形、字母、数字、商品或其包装形状组成,但是这些标志必须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同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该定义主要从4个方面来体现。
1、申请的标志必须是可以作为商标的标志。
2、该标志可以用书面表示。
3、该标记应该具有识别作用或显著性。
4、指定的对象必须属于商品或服务的范围。
一、可以作为商标的标志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所有有形的标记,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字母、图形、数字、商品或其外包装的形状,只要能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均可构成商标。也就是说,要注册为商标,必须首先是一个标记。这一要求主要在于避免商标权被用来获取不正当竞争利益。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欧盟商标法未明确提到不能为视觉感知的声音和气味,但也没有特别予以排除,因此只要它们符合书面表示的要求,就可以用作商标。
二、可以书面表示
无论是单纯的颜色,还是两种或者多种既无形状也无轮廓的颜色简单并列,或者只是以“各种可能想象的形式”提及两种或者多种颜色,或者是声音,嗅觉,只要是其书面表示能做到明白、准确、完整独立、便于接触、易于理解、持久和客观,并且具有显著性,则可以注册成商标。
三、具有识别作用
尽管颜色只是物品的一种属性,而且通常因为它们的吸引和装饰作用被用于广告和商业中,一般不传达具体含义,但也不能由此得出颜色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起到区别作用的结论,因此不能一概拒绝颜色及其组合商标的注册。
四、属于商品或服务的范围
商品或者服务在注册欧盟商标时,必须详细说明商标所涉及的商品或商品的种类,否则无法注册保护。
欧盟商标可包括任何可用图表代表的标记,特别是文字,包括人名、图案、字母、数字、商品形状或其包装外观,只要这些标记能够把一种商品或服务用途同其它种类的用途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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