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A将其作品擅自在网络平台上公开,遇到这种情况,作为著作权人应该如何维权?从哪些方面入手能够起到保护作用?
第一,以通知的形式告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的措施。其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内容包含被侵权人姓名、联系方式及地址;要求采取措施的侵权内容的网络地址或可确定侵权内容的其他信息;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被侵权人对通知书内容真实性的负责承诺。
第二,要求侵权者采取以下措施,包含及时删除涉嫌侵权内容;断开与涉嫌侵权内容的链接;将通知书转送提供内容的网络用户。
第三,当出现以下情况,著作权人有权要求网络平台进行赔偿:
1、网络平台经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或通过网络教唆、协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应承担与其他行为人或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2、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平台,在明知网络用户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时,或经著作权人提出证据警告时,该网络平台仍没有及时采取制止措施以消除侵权行为的,应承担与该网络用户共同的侵权责任。
3、著作权人已通知侵权行为时,网络平台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删除相关侵权内容或断开其链接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的网络用户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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