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并不是可以强行使用著作权不受法律约束,而是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可以不告知著作权人进行使用,但同样支付相应的报酬,而不涉及侵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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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呢著作权的法定许可理解起来也很简单,其实就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一种限制。
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对未经他人许可而有偿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依法不认定为侵权的法律制度。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一般也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使用的作品是已经发表的作品;第二,使用必须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具体情形;第三,使用的过程中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
除此之外,在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中,虽然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事先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是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这是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最主要的区别。
我国《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
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该项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被转载、摘编的是发表在报刊上的作品;其次,能够转载、摘编的主体同样是报社、期刊社。
其他媒体如出版图书的出版社的使用不适用法定许可。
值得注意的是,有权发表不得转载、摘编声明的是著作权人,而不是刊登作品的报刊。
此类声明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才有效。
我国《著作权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国《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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