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经常听到XX侵犯XX公司商标,XX公司和XX公司商标案等事件,那么何为商标侵权,认定的标准是什么呢?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识。
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加之地方保护、对侵权获利的疯狂追逐等因素,商标侵权行为不时发生。
具体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我们可以分为有以下几种:
一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又称使用侵权。
二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即属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又称销售侵权。
三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又称为商标标识侵权。
四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在国外称为反向假冒行为。
五是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那么商标侵权又是如何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及其操作性很强的工作,它既涉及到立法、司法和执法等层面,也涉及到经济、文化、政治、外交等领域,因此商标权侵权行为认定是一项巨大的、复杂的系统工程,但我们可以掌握以下几个重点:
1、未撤销之前的注册商标均应受到保护。
商标专用权是通过注册产生的,其间经过了法定的程序和严格的审查,因此,商标专用权确立后,就应当在法律范围内予以保护,即使是认为注册不当的商标,在撤销之前,也应如此。
2、准确认定近似商标。
近似商标或标识的认定,是商标侵权判定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只有同时具备“商标或标识构成近似”和“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两个条件,侵权才能成立。
3、正确判断类似商品。
确定判断同一或类似商品的标准,是对两种商品进行比对的关键。
国家商标局虽然编发了《类似商品区分表》,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很难解决实践中是否类似的问题,因此《类似商品区分表》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并不是划分类似商品的依据,只能作为认定类似商品的参考。
根据两种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生产企业、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是否类似、且这种类似是否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解等方面来进行判断,是实务中唯一可行的选择。
4、不以商品质量的优劣作为判定。
《商标法》的主要内容在于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中,商品质量优劣不会影响到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5、商标注册人的违法使用。
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注册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利。
如果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有违反《商标法》和《实施细则》的情形,可以适用相关条款处理,要求注册人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但不影响对商标侵权的认定。
在这种情况下,他人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应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6、合理界定正常使用行为。
他人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并不一定就构成商标侵权。
这要视其使用是否具有正当理由而定。
在商标侵权案件认定过程中,除上述需要把握的因素外,还有可能涉及其他因素,如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具体使用方式、主观过错程度及商品的零部件与整体之间的关系等。
由于个案涉及的其他因素不一致,对商标侵权的认定也会不一致。
就商标的知名度而论,一般来说,知名度越高,受保护的范围就越宽,他人擅自使用时被认定为商标侵权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近年来侵权案的发生屡见不鲜,企服快车面是高额利润的诱惑,假冒国际品牌产品,通常情况下可以获取高额利润。
而且因为品牌效应,销售比较容易。
由于高额利润的驱使,致使侵权或假冒精品名牌产品的不法行为屡禁不止。
许多消费者偏品牌而不重产品本身,这也是产生商标侵权的一个温床。
商标一开始就是用来让顾客识别的,当这一信息被定位以后,顾客就只认牌子而不管其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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