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林俊杰新歌交换余生”登上了新浪微博热搜榜,歌手JJ林俊杰在微博为其第14张专辑首波主打歌曲《交换余生》打call。
而同样也是在昨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官方微信公号发布的一篇名为《由JJ林俊杰歌曲展开的邻接权纠纷》的文章也引发广泛关注。
原来,“虾米音乐”因未经授权播放林俊杰的歌曲《完美新世界》(下称涉案歌曲),其运营方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下称阿里文化公司)被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海蝶公司)告到了法院。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了此案。
涉案歌曲《完美新世界》收录于专辑《她说》
据了解,北京海蝶公司发现并通过公证的方式固定证据,证明阿里文化公司在其开发并经营的“虾米音乐”平台上,通过信息网络的方式向其平台用户大量提供北京海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录音制品——林俊杰在《她说》音乐专辑中收录的1首歌曲《完美新世界》(即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
北京海蝶公司称,其享有该曲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从未允许阿里文化公司自行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该曲目的在线播放,阿里文化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北京海蝶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给北京海蝶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遂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阿里文化公司停止在“虾米音乐”平台上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及下载服务,赔偿北京海蝶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以及为调查侵权行为及起诉的合理费用1000元,共计4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涉案专辑《她说》上的署名与经公证的《授权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北京海蝶公司享有涉案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阿里文化公司未经其允许,在其经营管理的“虾米音乐”平台上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北京海蝶公司对涉案歌曲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海蝶公司要求阿里文化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涉案歌曲的知名度、时长、市场影响力、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阿里文化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后酌定本案赔偿数额为1200元。
北京海蝶公司未提供其合理开支的证据,鉴于其为本案诉讼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且委托律师出庭参与诉讼,一审法院酌定支持合理支出300元。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阿里文化公司赔偿北京海蝶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500元,驳回北京海蝶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阿里文化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北京海蝶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阿里文化公司认为,北京海蝶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享有涉案歌曲的著作权和邻接权授权;
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阿里文化公司在“虾米音乐”平台上播放的是MV,属于类电作品,而北京海蝶公司主张权利的属于录音制品,二者之间存在差异,被诉侵权行为不成立;
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过高,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针对阿里文化公司的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有3个争议焦点:
一是北京海蝶公司是否享有涉案歌曲的合法授权;
二是阿里文化公司是否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
三是一审法院对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判定是否合理。
针对争议焦点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中,北京海蝶公司提交了涉案歌曲所属《她说》专辑,证明专辑封面显示的权利人为涉案歌曲所属专辑权利人,同时结合北京海蝶公司提交的证明涉案歌曲所属专辑权利人海蝶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已经将其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及邻接权(包括中国大陆现行或将来法律认可之权利)授予北京海蝶公司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作出的(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47341号公证书,证明涉案歌曲所属专辑权利人将其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及邻接权授予北京海蝶公司,北京海蝶公司有权以自身名义或授权第三方独立采取打击侵权的维权措施。
且还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在先生效判决已经查明北京海蝶公司享有涉案歌曲的合法授权。
故在阿里文化公司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北京海蝶公司享有涉案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确认。
针对争议焦点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根据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出具的(2018)沪静证经字第1874号公证书与(2017)沪静证经字第533号公证书记载,“虾米音乐”平台播放的涉案歌曲的演唱者、歌词、旋律、节奏等均与北京海蝶公司提交的涉案专辑《她说》中收录的涉案歌曲《完美新世界》内容一致。
阿里文化公司未经北京海蝶公司允许,在“虾米音乐”平台上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北京海蝶公司对涉案歌曲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阿里文化公司认为“虾米音乐”平台上播放的是MV,而北京海蝶公司享有权利的涉案歌曲属于录音制品,两者之间无法认定侵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不予支持。
针对争议焦点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故应当依据法定赔偿标准确定赔偿数额,一审法院的对经济损失赔偿数额和合理费用的认定并无不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确认。
故,阿里文化公司关于一审法院判定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阿里文化公司赔偿北京海蝶公司经济损失12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300元。
(吕可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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