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里国际注册日。国际局如果在商标局收到国际注册申请之日起,两个月之内收到商标局递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的收文日期便是国际局的收文日期,也就是该商标的国际注册日;如国际局在两个月之后收到该申请,国际局则将实际收到该申请的日期作为国际注册日;
各指定国的审查周期计算。国际局通知各指定国家的日期为审查起算时间,马德里纯协定书国与既是协定又是议定书国的审查时间为自通知日起12个月;马德里纯议定书国审查时间为自通知日起18个月。以上审查期限仅指各国的审查周期,个别国家在审查周期完毕后会进行异议公告,第三方仍然有可能提出异议;
后期指定的保护期限。分两种情况:
(1)从国际局收到后期指定文件并通过形式审查的日期视为后期指定日期,保护期从各指定成员国核准保护日起算(个别成员国按照后期指定日期起算)至国际注册有效期届满日。即保护期限短于10年;
(2)申请人在后期指定时在提交文件中选择该后期指定的生效日期从原国际注册日有效期届满日生效,则保护期从各指定成员国核准保护日(个别成员国按照原国际注册有效期届满日起算)至下一个有效期届满日。
马德里指定美国提交使用证据的时间。马德里指定美国商标保护从美国商标局核准注册日起算,提交5-6年使用证据的时间从美国注册日起算。
驳回期限。从国际局通知日期开始计算。原属局为纯议定书缔约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驳回期限为通知日期起18个月;原属局为同属协定和议定书缔约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驳回期限为通知日期起12个月。
商标有效期。在国际局的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十年,并可根据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予以续展;自国际注册的日期开始满五年时,这种注册即与在原属国原先注册的国家商标无关系,但受下列规定的限制。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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