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争议是什么?注册商标争议裁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之间发生的有关商标专用权的争执。
这种争执,通常是注册在先的商标所有人认为其后注册商标与自己在相同或相近似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相同或相近似,提出反对意见,将请示裁定争议的申请送交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
那么注册商标争议裁定要如何申请?
注册商标争议是什么?
注册商标争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注册商标争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人就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争执。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法》第 41 条第 3 款所称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是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广义的注册商标争议还包括商标注册无效的审定。
商标注册无效的审定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了注册的,事后商标局可以依法撤销该注册商标,或者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第三人(包括其他单位、个人、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制度。
《商标法》第 4l 条第 3 款规定的注册商标争议是指狭义而言,而本章章名显示《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争议是指广义而言。
本书除在论述注册商标争议与商标异议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时采用广义之外,其余均采狭义。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要如何申请?
商标注册人对后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的裁定申请,应填写《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
申请书应填写清楚规定的内容,同时还要附送有关材料或证据。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争议裁定申请书经审查后,应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答辩是有关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商标评审委员会必须保证争议双方在争议裁定活动中平等地行使权利。
有关当事人不按期提出答辩或者拒绝答辩,则视为弃权,裁定照常进行,不受影响。
争议的裁定是整个商标争议裁定活动中最重要的一环,商标评审委员会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正确做出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白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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