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专利事务服务系统,选择菜单栏“业务办理”——“费减备案”——“费减备案请求”——“业务办理”,勾选同意声明和已阅读,准确填写提交相关信息和资料即可。
一、重要提示
根据您的备案信息,您可享受以下专利费用减缴: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十年内的年费);
(四)复审费。
请求人以电子形式上传证明文件后,无需再提交纸件。
个人办理费减备案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
企业或单位办理费减备案应当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证件复印件;
个人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其他说明:
申请人提交专利新申请同时请求费用减缴的,应在专利请求书的申请人信息栏中勾选“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并且在“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一栏中准确填写费减备案时使用的证件号码。
个人备案所需证明文件如下:
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
企业或单位备案所需证明文件如下:
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证件复印件(如果提交了印有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则无需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二、提示信息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费减备案时须选择预备案的自然年度,每一自然年度的费减备案资格有效期至当年的12月31日,每年的第四个季度起(10月1日起)开放下一年度的费减备案。
根据《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如果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证明文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查实后撤消专利收费减缴决定,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收费,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格;期满未补缴或者补缴金额不足的,按缴费不足依法做出相应处理决定。
最新的相关通知如下:
为方便申请人办理费减备案业务,简化相关业务流程,自4月7日起,申请人在提交费减备案请求时,可以电子形式上传证明文件,无需寄交或面交至审核机构。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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