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在世界上很多国家#著作权#都是自作品完成之日时自动产生的,但是为了更有效的保护著作权,明确权属,自愿性的著作权登记制度依然意义重大。
一、著作权登记制度
所谓著作权登记,是指著作权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有关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将作品及其权利刊登载于登记簿的行为。
在采取登记注册主义的国家,著作权登记是著作权产生的构成要件。
但是在自动保护主义的国家,著作权登记是一种自愿性的登记。
我国采取的是自愿登记制度,一般情况下著作权登记是一种自愿行为。
比如,原创的小说、脚本、课件、教案、歌曲、舞蹈、戏剧、戏曲、影视作品、视频、短片还有摄影作品、照片和研究成果等作品,均是在创作完成时即产生著作权,著作权人可自愿进行著作权登记,但是法律法规对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著作权登记流程
我国的著作权登记机关是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在著作权登记流程上,需要经过提交申请材料、提交费用、形式审查、进行公告、颁发登记证书等过程。
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作品样本、作品说明书原件、代理文件等材料。
一般来说,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在受理登记申请后,如果材料齐全而且登记流程无误,大约在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即可办理完成。
三、著作权登记用途
著作权登记的基本用途肯定还是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是也会有一些具有商业价值的用途。
比如说,需要著作权质押融资时,登记证书是评估机构对著作权价值进行评定的重要证明文件,同时也是质押融资过程中质押登记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材料。
四、著作权登记意义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封跃平律师认为,“著作权登记最重要的意义就在于对著作权作品的的归属确认,减少作品权属不明造成的纠纷。”
此前就发生过类似案例。
在正东唱片有限公司诉佛山金珠激光数码储存片有限公司、武汉音像出版社、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录音制作者权一案中,正东唱片有限公司就主张其为本案争议录音制品的录音制作者,为此提供了署有正东唱片有限公司和环球唱片有限公司名称的激光唱片和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出具的《版权认证报告》两份证据,证明正东唱片有限公司为本案争议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人。
虽然被告认为,唱片上署名还涉及环球唱片有限公司,原告不是唯一的权利人。
但是,根据《版权认证报告》和唱片上的署名证据,一审法院仍然判决正东唱片有限公司系本案争议录音制品的录音制作者,而且二审法院在终审判决时也支持了一审法院的意见。
虽然我国对于著作权采用了自愿登记制度,但是随着大众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日益关注,著作权登记在今后的文学艺术作品创作、影视作品创作等众多领域将会有越来越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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