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对于技术创新,科技进步的贡献相对于发明较小,因此,很多国家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并不进行实质审查。
我国也是这样。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如果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则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初步审查主要是审查专利申请文件是否齐备,格式和撰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申请人是否有申请资格,申请的主题是否明显不属于保护对象,是否明显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是否明显不具有单一性,以及申请人是否已经缴纳申请费等。
对于其中存在的缺陷,申请人可以进行补正或陈述意见。
但如果经过补正或陈述意见之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将被驳回。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算。
由于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我国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出现了相当多的重复授权,导致这两种专利的专利权的法律稳定性较差。
换言之,现实中存在不少原本不具备授权条件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专利权评价报告”实质上是在专利侵权纠纷发生之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相关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进行的实质性审查,该报告具有证据的效力。
如果该报告的结论是相关专利不符合法定授权条件,同时被控侵权人又在答辩期内提出了宣告该专利无效的请求,则该专利极有可能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此时法院或专利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中止诉讼或对侵权纠纷的处理,等待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结果。
如果该专利被最终宣告为无效,那么侵权指控自然不能成立。
但如果评价报告的结论是未发现不符合法定授权条件的情形,则即使被控侵权人在答辩期内提出了宣告该专利无效的请求,该专利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可能性也较小。
此时法院或专利管理行政部门可以酌情不中止诉讼或对侵权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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