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期限包括法定期限和指定期限,对于法定期限和指定期限的专利期限时如何计算的呢?一起来看看法定期限和指定期限的定义及法定期限和指定期限的计算规则。
对于法定期限和指定期限的专利期限时如何计算的
1、法定期限
专利的法定期限是指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
例如,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期限(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指定期限
指定期限是指审查员在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作出的种种通知中,规定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其他当事人作出答复或者进行某种行为的期限。
例如,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专利申请进行修改,该期限由审查员指定。
又如,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具中文译文,该期限也由审查员指定。
指定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四个月。
对于较为简单的行为,也可以给予一个月的期限。
上述指定期限自推定当事人收到通知之日起计算。
3、专利期限的计算规则
(1)自申请日、优先权日、授权公告日等固定日期起计算定日期起计算
例如,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专利权的期限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在十二个月内提出,该期限的起算日为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优先权日)起计算。
(2)以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计算
全部指定期限和部分法定期限以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计算。
例如,审查员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指定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其申请的期限(指定期限),是自推定申请人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之日起计算;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法定期限)是自推定申请人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之日起计算。
推定收到日为从专利局发出文件之日(该日期记载在通知和决定上)起满十五日。
例如,专利局于2001年7月4日给专利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其推定收到日为200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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