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年费是专利权人(申请人)自专利权授予的当年开始,在专利权有效期内逐年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的用以维持专利权有效的费用。
年费的缴纳期限是: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缴纳,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缴费期限届满日是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
盛阳小讲堂:专利年费及滞纳金计算
专利年度仅从申请日起算,与优先权日、授权日以及自然年度无关,即专利年度可能跨年度计算,例如,若申请日为2019年1月5日,授权日为2019年10月9日,授权办登日的截止期限为2019年12月24日,则第1年的年费最迟需在2019年12月24日前缴纳,而第2年的年费最迟需在2020年1月5日前缴纳。
超过缴费期限的,在缴纳年费的同时还需要缴纳一定的滞纳金,若专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缴足专利年费或者滞纳金的,自滞纳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后审查员会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专利权人未启动恢复程序或者恢复权利请求未被批准的,专利局将会在终止通知书发出四个月后,进行失效处理,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即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专利权将失效
盛阳小讲堂:专利年费及滞纳金计算
滞纳期限和滞纳金的计算方式具体如下:
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不包括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 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可以在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但不足一个月时,不缴纳滞纳金。
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时间一个月或以上的,分段计算:
(1)超过规定期限一个月(不含一整月) 至两个月(含两个整月) 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5%。
(2)超过规定期限两个月至三个月(含三个整月) 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0%。
(3)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至四个月(含四个整月) 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5%。
(4)超过规定期限四个月至五个月(含五个整月) 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0%。
(5)超过规定期限五个月至六个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5%。
凡在六个月的滞纳期内补缴年费或者滞纳金不足需要再次补缴的,应当依照再次补缴年费或者滞纳金时所在滞纳金时段内的滞纳金标准,补足应当缴纳的全部年费和滞纳金。
例如,年费滞纳金5%的缴纳时段为5月10日至6月10日,滞纳金为45元,但缴费人仅交了25元。
缴费人在6月15日补缴滞纳金时,应当依照再次缴费日所对应的滞纳期时段的标准10%缴纳。
该时段滞纳金金额为90元,还应当补缴65元。
凡因年费和/或滞纳金缴纳逾期或者不足而造成 专利权终止的,在恢复程序中,除补缴年费之外,还应当缴纳或者补足全额年费2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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