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是否能清楚的表达所提交的申请专利非常重要,那么在专利申请中如何做到权利要求书表达清楚、简要,避免专利申请被驳回呢?企服快车为您简单介绍。
盛阳小讲堂:专利申请时如何避免权利要求不清楚?
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对于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是极为重要的。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
首先,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能够清楚地表明该权利要求的类型是产品权利要求还是方法权利要求。不允许采用模糊不清的主题名称,另企服快车面,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还应当与权利要求的技术内容相适应。
方法权利要求适用于方法发明,通常应当用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步骤或者流程等技术特征来描述。
例如以下主题存在不清楚:
一种XX产品及其制作工艺,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种智能停车的导航逻辑,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种桌椅的新设计,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种设计,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种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种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用途权利要求属于方法权利要求。但应当注意从权利要求的撰写措词上区分用途权利要求和产品权利要求。例如,“用化合物X作为杀虫剂” 或者“化合物X作为杀虫剂的应用”是用途权利要求,属于方法权利要求,而“用化合物X制成的杀虫剂” 或者“含化合物X的杀虫剂”,则不是用途权利要求,而是产品权利要求。
其次,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但此时也应要求申请人尽可能修改权利要求,使得根据权利要求的表述即可明确其含义。
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含义不确定的用语,如“厚”、“薄”、“强”、“弱”、“高温”、“高压”、“很宽范围” 等,除非这种用语在特定技术领域中具有公认的确切含义,如放大器中的“高频”。对没有公认含义的用语,如果可能,应选择说明书中记载的更为精确的措词替换上述不确定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不得出现“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时” 等类似用语。因为这类用语会在一项权利要求中限定出不同的保护范围,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当权利要求中出现某一上位概念后面跟一个由上述用语引出的下位概念时,应当要求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允许其在该权利要求中保留其中之一,或将两者分别在两项权利要求中予以限定。
在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约”、“接近”、“等”、“或类似物” 等类似的用语,因为这类用语通常会使权利要求的范围不清楚。
除附图标记或者化学式及数学式中使用的括号之外,权利要求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括号,以免造成权利要求不清楚,例如“(混凝土)模制砖”。然而,具有通常可接受含义的括号是允许的,例如“(甲基)丙烯酸酯”,“含有10% ~60% (重量)的A”。
最后,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这是指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应当清楚。
总之,权利要求不清楚还是一个可以通过自身学习和递交前检查来克服的一种缺陷,本文中仅指出了权利要求撰写中常见的缺陷之一,由于权利要求书是重要的专利申请文件,因为它直接划定了专利保护的范围。申请人取得专利权后,权利要求书就成为判断他人使用相关技术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根据,因而若是对于专利申请有需求,请寻求正规的专利代理机构,欢迎咨询企服快车,咨询热线158-2729-0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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