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的审查日趋严格,特别是对于实用新型的审查。经常收到审查员的对实用新型的审查意见是:
本申请采用的XX、XXX以及XXX导致结构复杂,技术效果不明显,脱离了社会需求,一次不具备专利法第22.4款所规定的实用性。关于专利初审答复-如何答复不符合专利法第22.4款
对于,此类的从初审就判断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不具备适用性的审查意见,可以从下面几个角度进行答复:
1)确认审查员是否误解了技术问题:
有的时候,确实因为文字描述的原因,或者审查员对于技术方案所针对的设备不是特别了解,导致审查员会误解专利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误解了整个技术方案;
如果是这种情况,就结合附图、已经公开的现有技术对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做进一步的说明。一般情况下,技术问题说明白了,技术方案就很容易说清楚了;
2)确认审查员是否混淆了现有技术和技术方案中的某些技术特征:
审查员会通过一些现有技术、常见技术选择来说明可以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进而评价专利的结构复杂,导致不具备适用性。这个时候,对于审查员用来举例的技术特征,要与本专利的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进行仔细比对,进而说明本专利的技术特征不能被审查员的举例来替代;
3)确认专利文件是否有说明不清的地方
实用新型的申请中,对于某些非区别技术特征,会在撰写的时候,有简略描述的情况。会引起审查员的误解。此时,要结合附图对不清楚的地方进行补充说明。如果,附图中也无法看清楚结构,那么就在遵守专利法第33条的接触上,进行合法的删除。
随着审查的日趋严格,特别是对实用新型的审查的变严格,会要求我们专利撰写人在撰写专利的时候,需要更加严谨、专业的使用词语,尽可能的提供详细而准确的附图作为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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