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服快车今晚将为大家带来,有关“外观专利近似的判定方式及原则”的具体内容。如果大家在通读完文章后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私信小编进行深入交流哦!
盛阳小讲堂:外观专利近似的判定方式及原则
一、外观专利近似的判定方式
1.肉眼观察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应该根据普通消费者用肉眼进行观察时是否会产生混淆来判断,对视觉观察不到的部分,不能借助仪器或化学手段进行分析比较。观察时应以产品易见部位的异同作为判断的依据。
2.隔离观察,直接对比
在具体判断时,首先应当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分别摆放,观察时在时间和空间上均要有一定的间隔 .这种隔离观察的方法可以让审判人员对两种产品产生直观的感觉即第一印象。其次,再将两种产品摆放在一起,由审判人员对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直接对比分析,最终得出二者是否相同或相近似的结论。
3.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判断是否相同或相近似,不能仅从外观设计的局部出发,或者把外观设计的各部分割裂开来,而应当从其整体出发,对其所有要素进行整体观察,在整体观察的基础上,对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主要构成和创新点进行综合判断。
4.设计要部的比较
将要部作为比较的重点,看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抄袭、模仿了权利人的独创部分。
5.要素的比较
相同的外观设计不难认定,只要将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比较,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等全部要素相同,则为相同的外观设计。比较困难的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的认定。
6.形状、图案、色彩的依次比对
在进行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比对时,一般应按照形状、图案、色彩的顺序依次进行。在三要素中,形状是最主要的,在侵权判定时应以对比形状为主。如果产品的外观形状是专利权人首创,而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了该形状并添加了图案,则无论被控侵权产品添加了何种图案,均应认定为侵权。
二、外观专利近似的判定原则
1.被控侵权产品包含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创性部分(即创新点)
2.被控侵权产品从整体上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
了解了“外观专利近似的判定方式及原则”以后,希望这些内容能够给有切实需求的朋友一些帮助。如果自身的权利遭到了不法分子的侵犯,切记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合法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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