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就当事人的申请,对商标专用权作出予以确认或撤销的裁决的活动。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件的规定,商评委负责以下商标评审案件:
你了解商标评审流程吗?
1、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2、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33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3、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41条规定请求裁定撤销的案件;
4、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41条1款、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49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向商评委递交的申请文件
根据商标评审规则(2015年7月27日),当事人应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
第13条 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有被申请人的,应当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申请人的商标发生转让、移转,已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但是尚未核准公告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
第14条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住所、通迅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评审申请有被申请人的,应当载明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商标评审事宜的,还应当载明商标代理组织的名称、通讯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二)争议商标及其申请号或者初步审定号、注册号和刊登该商标的《商标公告》的期号;
(三)明确的评审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第21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书或者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时,应当同时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的名称应当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 当事人名称或者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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