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都记者了解,这是继《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后,总局正式出台的又一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
《暂行规定》分为“总则”“经营者集中申报”“经营者集中审查”“限制性条件的监督和实施”“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调查”“法律责任”“附则”七章,一共六十五条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新规总则强调,“市场监管总局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时,应当平等对待所有经营者。”
南都记者整理发现,新规整合了包括《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在内的多部文件。
此前,有专家告诉南都记者,涉及经营者集中的规定散落在国务院法规以及商务部多部规章中,内容很多且交叉,不利于执法和普法,建议未来可以将有关垄断协议、滥用行政权力、经营者集中和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相关规定整合成一部反垄断法实施条例。
南都记者注意到,为减少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暂行规定》规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向总局提出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
具体包括,剥离有形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者相关权益等结构性条件;开放其网络或者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行为性条件;以及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等三大种类。
《暂行规定》指出,剥离业务一般应当具有在相关市场开展有效竞争所需要的所有要素,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关键人员以及客户协议或者供应协议等权益。剥离对象可以是参与集中经营者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者业务部门。
此外,《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了六种不能适用简易案件程序经营者集中案件。
其中包括,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经营者控制,该经营者与合营企业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竞争者,且市场份额之和大于15%的情形。而《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中,没有对此进行规定。
曾有反垄断专家向南都记者分析,将标准定为15%,或基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多年的实践经验。新规和之前规章效力层级一样,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如果存在冲突就以新规为准,若新规没有规定就按旧规执行。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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