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老板想要注册商标,但是不知道如何设计商标,所以突发奇想来问问企业全称是否可以申请商标注册,那么下面呢企服快车知识产权小编就来给大家讲讲吧。
首先,时常有人混淆公司注册和商标注册。商标注册是由国家商标局来审核的,而注册公司名字是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来审核的。比如“北京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成功注册公司,但并不代表“XX网络”一定能成功注册商标,因为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系统。至于为什么商标注册不能保证100%注册成功了,这是我们之前讨论过的。
另外,如果我们把公司全称“北京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商标注册又会如何了?或者说公司全称是否可以申请商标注册了?其实,这是商标局一直有争议的问题。
争论到现在的结果就是企业全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这结论和十多年前的认识是一致的,但这期间另一种观点占过上风,企业全称也一度作为商标被核准过若干。
这也就可以理解第20690320号商标申请人执着地复审,并提出如下申请理由了:
申请商标“北京XX化工有限公司”为申请人企业名称,具有较强显著性,直接表明了商品的提供者,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商标的作用就是标示商品和服务来源于哪一家企业,企业全称当然是更直接地标示了商品来源,但并不能由此得出结论:
企业全称也是商标。打个可能不恰当的比方,杯子的主要作用是盛水,花盆也能盛水,但并不能得出结论花盆也是杯子。当然也可能有人就把花盆用来喝水,但不能要求商家把花盆摆在杯子的那个货架上当杯子来卖。一家企业可以用企业全称来区分商品来源,但不能要求获准商标注册。
虽然不同的事物可能会起到一些相同的功用,但我们并不会因此认为一种事物是另一种事物,就像能打电话的手表和能看时间的手机。商业标识也一样,企业全称和商标有着各自不同的领地。
我更喜欢直接告诉朋友们,目前企业全称不能获准商标注册。第20690320号商标驳回复审案中,商标评审委员会表述很明确,申请商标由文字“北京XX化工有限公司”构成,相关公众易将其作为企业名称识别而非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之所以再谈这个问题,是因为看到近期有不止一件把企业全称申请为商标的案例,比如另一件“北京XX有限责任公司”也提出了驳回复审。我一向认为能够提出驳回复审绝对说明了申请人对商标的重视,值得认真对待。商标评审委员会也确实认真地驳回了这一申请。
商标一旦注册了,不管使用者是谁,只要及时续展,理论上可以永远活着,虽然企业全称不能注册为商标,但我也希望每一个企业全称都能像商标一样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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