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来疯”、“哈佛小子”—华裔球星林书豪在NBA赛场上的表现堪称“疯狂”,其巨大的商业价值也日渐显露,评估仅“林书豪”这个名字的价值就有约1亿元人民币。
如果把商标比作篮球,那么知识产权就是整个篮球场。因为在国内,知识产权不仅包括商标注册,还包括了其他五项:
版权登记、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以及发明专利,这些对于一个想要在创新与收益中稳定发展的企业来说,缺一不可。女老板4460元抢得“林书豪”两项商标
林来疯”、“哈佛小子”—华裔球星林书豪在NBA赛场上的表现堪称“疯狂”,其巨大的商业价值也日渐显露,据美国福布斯杂志评估仅“林书豪”这个名字的价值就有约1亿元人民币。
早在2011年7月,无锡女商人虞敏洁偶然看电视期间,发现“林书豪”这一商机,凭先天直觉,虞敏洁一举申请来与此相关的两个商标,目前两个商标均已无效。
事实证明,虞敏洁的直觉为其赢来丰厚回报。据悉,仅花了4460元注册来的“林书豪”商标有望为虞敏洁带来巨额收益,甚至出现有价无市的局面。
然而,在舆论纷纷感慨女商人虞敏洁眼光犀利、赞其“太聪明”之时,也有人表示,在没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虞敏洁擅自用别人的姓名注册商标,或涉及侵犯他人隐私。
注册“林书豪”侵犯何人何权?
如果侵权,那侵犯的只能是“林书豪”本人的权利,侵犯的是他的姓名权。在中国司法范围内,“林书豪”是他本人的姓名,享有姓名权,姓名权隶属于人格权范畴。
关于名人姓名的使用规则,很多国家在立法上有明确规定,总体来说,名人姓名作为公益性使用不受限制,如法国、意大利等,但用于营利则是侵权。
我国《民法通则》及《商标法》对此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并有权禁止他人盗用、假冒;《商标法》第31条规定,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在先权利包括姓名权。所以说,该注册商标侵权了。
此外,林书豪属美籍华人,身份特殊,讨论此问题仅以中国公民身份为依托。
但是,也可认为没有侵犯球星林书豪的权利。首先,只要是身份证上登记为“林书豪”的人对“林书豪”都同样享有姓名权。我们并不能认定该商标就是针对球星林书豪注册的。
其次,侵犯姓名权的表现包括: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盗用他人姓名,冒用他人姓名。
商标注册人在经营活动中,若并未进行一些不正当的商业行为,就不存在侵权之说。
结语:
NBA球星由于其在体育运动领域的知名度,将其姓名用于体育用品有助于提升产品的知名度,但是国内本土企业在注册商标时也应综合考虑,毕竟涉及他人的姓名权,如果仅抱有利用他人已有的知名度的想法,并不一定能为自己品牌发展带来长远的利益,甚至可能起到相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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