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保护中心之著作权侵权行为特点及要件!著作权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
那么侵犯版权怎样认定?下面武汉版权登记公司就为大家详细介绍。
版权保护中心之著作权侵权行为特点及要件!
1.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点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范畴。
我国著作权法吸取民法通则有关侵权行为规定的特点,并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通例认为认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下述一些既不同于物权侵权行为,又有别于其他类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特点:
①侵权对象的特点: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多项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作为与现代社会文化、科学事业的发展休戚相关的法律,著作权法率先将对债权的侵犯规定为侵权行为,确保了债权当事人即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出版者权利的顺利实现。
②侵权行为主体的特点:在一定民事侵权行为中,由一人单独实施的单独侵权行为,是更常见、更普通的侵权行为。
除此以外,还有一种由二人或二人以上由于共同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共同侵权行为:在著作权侵权行为中,除了上述两种形式以外,还存在着第三种形态,即由数个行为人分别对同一权利人进行的侵害。
2.著作权的侵权要件①首先涉嫌侵权作品跟原作品有实质性相似。
②涉嫌侵权作品的创作者有可能接触到原作品,符合两个条件的构成侵权,除非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或经过原著作权人的授权。
版权保护中心之著作权侵权行为特点及要件!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哪些特点及侵权要件有哪些,在上述文章中和大家说明了,不知道大家是否已经了解了呢?建议大家一定要及时的进行版权登记,保护自己的版权不受侵权,想要进行版权登记的话,欢迎前来进行详细咨询。
软件著作权是我们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有了软件的著作权保护,对于那些抄袭的软件才能更好的打击,一般在我们申请著作权的时候都会遇到审查的步骤,知识产权局都会对材料进行审查,看看是不是有存在问题,审查此申请有没有侵犯了别人的权益,是否有重复、相同的著作权提出过申请。
实际上,软件著作权的审查,我们在提交申请之前就可以先做一部分的自我检查,可以先登录国家版权局的官网进行查询,直接查询软件著作权是否有过申请,相同的软件著作权如果已经有人申请了,那么我们再去申请就过不了审查,如果没有人申请,这一步的审查我们基本上都是可以通过的。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
一、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50%;
二、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三、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
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所需资料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我司提供)
2、申请者身份证明:
著作权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并需加盖单位公章;著作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提交《非职务开发证明》或《非职务开发保证书》)(我司提供模板)
3、源程序1份前、后各连续30页,共60页,不足60的全部提交。
4、使用手册文档1份。
如:用户手册、操作手册、设计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任选一种。
一篇文章在写完之后,为防止其他人侵犯你的权益,可以选择去版权注册。
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文章版权如何注册?
一、材料规定
(1)填写一份完整的著作权登记申请表;(2)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3)提供权利归属证明;(4)提供作品样本(可提供纸质或电子媒体作品样本);(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原创性等方面撰写,并由作者签名);(6)找代理申请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身份证明;
二、办理步骤版权登记人提交注册申请材料-注册机构核对收到的材料-通知支付-申请人缴纳注册费-注册机构受理申请-审核-颁发注册证书-公告
三、遇到申请材料需要去补正的,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在收到补正材料符合要求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
如何确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值?谁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如何确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值?谁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著作权既是一种人身权,也是一种财产权。
著作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知识产权。
保护著作权对知识产权经济的发展非常重要,可以鼓励更多的人创作好作品。
如何确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值?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主要内容如下:
(1)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制作人,但导演、编剧、歌词、作曲家和摄影师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影视作品是指完成的电影,而不是剧本和脚本。
也就是说,制片人从整体上享有著作权的影片,而其他人只享有签署影片的权利和根据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戏剧、音乐和其他可单独用于影视作品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权利。
例如,影视作品的剧本不仅可以作为拍摄影视作品的依据,还可以作为书面作品,所以剧本创作者可以单独对剧本进行著作权练习;电影和电视作品中的插曲或背景音乐可以作为独立音乐作品欣赏著作权以上。
谁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影视作品是指在电影、磁带等特定物质载体上制作的作品,由一系列相连的图片或伴音组成,只能通过特定的机械装置进行放映和播放。
著作权的影视作品属于制作人。
《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的权利应由制作人享有。
影视作品的制作者依法享有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整体,但影视作品的制作需要剧本、摄影、歌词等相关作者的共同努力。
从这个角度来看,影视作品也具有合作创作的特点。
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但是,编剧、导演、摄影师、作词人、作曲家等作家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根据与制作人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著作权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可以行使部分共同创作的影视作品的作者,有权独立行使其著作权权,如剧本、音乐及其他可以独立用于电影作品和类似电影制作方法的作品。
电影和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制片人,但作者属于导演、编剧、作词人、作曲家和创作这部电影的摄影师。
由此可见,影视作品的制作者享有修改、出版、保护其完整性、使用、获利和转让影视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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