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时需要提交很多资料,审查也比较严格。很多人对专利申请书的撰写格式、要求规范不够了解,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就会影响到专利申请的进度。以下是关于专利申请书填写规范的一些常见问题,供参考!
1、申请人地址填写不规范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4.1.4规定:申请人是单位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联系人,联系人是代替该单位接收专利局所发信函的收件人,联系人应当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地址具体到门牌号,不得包含多余信息。
2、说明书未写明发明名称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4.2节规定:说明书第一页第一行应当写明发明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并左右居中。发明名称前面不得冠以“发明名称” 或者“名称” 等字样。
3、发明名称中含有非技术术语
发明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和类型。发明名称中不得含有非技术词语,例如人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等;也不得含有含糊的词语,例如“及其他”、“及其类似物”等,也不得仅使用笼统的词语,致使未给出任何发明信息,例如仅用“方法”、“装置”、“组合物”、“化合物”等词作为发明名称。
4、说明书内容中有非技术术语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7.7节记载:在说明书中,不得使用与技术无关的词句,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以及贬低或者诽谤他人或者他人产品的词句。比如:
“台湾”应修改为“中国台湾”;名人明星姓名应修改为化名。5、说明书中写有对附图的说明,但缺少该附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0条规定:说明书中写有对附图的说明但无附图或者缺少部分附图的,申请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附图或者声明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申请人补交附图的,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或者邮寄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的,保留原申请日。
6、说明书中的“附图说明”部分缺少对附图的说明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7条第1款第4规定: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2.2.5节记载:
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当写明各幅附图的图名,并且对图示的内容作简要说明。附图不止一幅的,应当对所有附图作出图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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