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先申请制度从字面的就容易理解,也就是说在专利申请的时候,要相同的发明创造同等条件下谁先申请就授予谁专利权的一种制度;先申请制是根据专利基本原理和专利权所具有的独占性,在同一个国家或者地域范围内,同样的技术只能被批准一件专利,授予一项专利权。

一、先申请原则

为了保证“相同的技术只被授予一项专利权”的原则得以实现,专利法规定,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就同样的技术分别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时,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人。

专利法规定的这一原则被称之为“先申请原则”。

二、先申请制和先发明制

在专利授予的行政管理制度体系上,采取先申请原则的,称为“先申请制”。

与“先申请制”相对应的是“先发明制”。

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先申请原则”,只有美国实行“先发明原则”。

根据我国《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三章进一步规定:“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根据这些规定,判断一件发明/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的关键点即在于,在申请日之前已知的现有技术以及在申请日之前提交但公开于申请日之后的申请(在一些文章中,此类申请也被称为“抵触申请”或“秘密的现有技术”)。

换言之,申请日是判断新颖性的最关键因素。

如果一件发明先于能够被公众所知的日期或潜在的抵触申请提交的日期,进行专利申请,那么该发明具有新颖性。

反之,该发明将不具备新颖性。

正是由于这种新颖性判断规则,我国的专利法被归类为“先申请制”

美国申请/发明的新颖性判断基准也是申请日(“the effective filing date”的含义基本上等同于我国的“申请日”;参见35 U.S.C. 100,此处不再赘述)。

基于这一点,修改后的美国专利法法案(AIA)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被归类为“先申请制”,其显著区别于修改之前的专利法法案(pre-AIA)所应用的、以发明日为判断基准的“先发明制”。

两种方式权衡利弊,总的来说还是先申请原则优点更加突出一些,而且符合专利制度的国际协调方向,因此我国在1984年制定专利法时决定采用先申请原则。

三、先申请制度常见问题

第一、专利法在规定“先申请原则”时,并没有直接规定“当最先申请的人获得专利权后,专利局应当驳回其他的在后申请”。

因此,在最先申请人获得专利权后,在后的申请仍然处于有效状态,还有获得重复授权的机会。

第二、在最先的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之前,专利局仍然要依照法定程序对其他在后申请进行审查;如果最先申请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那么,在后申请仍有可能获得专利权。

第三、专利局对在后申请进行新颖性判断时,在先的尚未公开的申请,不属于现有技术的范畴。

四、相关申请概念

为了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效率,专利理论中,在“先申请制”的基础上,引入了“冲突申请”或者“抵触申请”的概念。

在申请日以前,同样的技术已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那么,该他人的这一申请就是被审查之申请的“冲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