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抢注商品通用词、热搜词甚至网红的名字,利用恶意投诉方式索要高额授权费、撤诉费,甚至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这一平台经济中出现的商标领域乱象引发学界高度关注。
1月22日,清华大学法学院邀请10余名专家、学者及字节跳动、快手、阿里巴巴等平台代表,研讨商标抢注和恶意投诉现象的治理与规制。
有专家指出,商标的抢注、囤积以及随之而来的以恶意投诉进行牟利问题已成社会公害,是一股扰乱商业秩序、破坏营商环境的“商业水军”。
此类“以法治的名义破坏法治”的恶意行为应予刑事打击。
商标抢注、囤积牟利是破坏营商环境的“商业水军”
商标的抢注、囤积以及随之而来的恶意投诉在平台经济的语境下已呈现出新的样态,即:
通过抢注电商平台上被用于描述商品的关键字、网络热词、网红店铺名及各大平台网红的名字(姓名、花名、艺名),再向平台进行商标侵权投诉,意在索要高额授权费、撤诉费,甚至还以电商平台“通知-删除”规则相要胁,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有专家指出,由于网络平台将海量的商业信息汇聚起来,产生了前所未有的规模效应,抢注者往往不只针对单一的商家或者产品,而是批量抢注、批量投诉,并借此谋取高额利益。
据《法治日报》报道,河北秦皇岛一家公司抢注“自卫”商标后,批量投诉上百家情趣用品网店,扬言“要撤诉,给五千”,而投诉者还申请注册100多个诸如“DIESEL”等国外大牌及电商卖家通用的商品描述词汇。
经商家维权,2020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自卫”商标系恶意抢注,宣告无效。
这一问题并非个例。
从研讨会上获悉,有的公司甚至通过抢注商家通用的描述女装风格的“超仙”(超级仙女)作为商标后,批量投诉了电商平台销售的8000多个商品;通过抢注“水桶”商标,用来投诉商家售卖的水桶包;还有人通过抢注“破洞”、“呼啦圈”等,投诉无数卖破洞牛仔裤、呼啦圈的电商,皆在索要高额授权费、撤诉费。
不仅是电商平台,快手、B站等社交、视频平台也倍受其害。
研讨会上,快手高级商标顾问招阳介绍了一个案例:山东某公司抢注快手网红“刘妈妈”这个名称作为商标后,起诉平台索要200万元赔偿。
随后,快手帮助“刘妈妈”搜集大量在先使用证据,并支持“刘妈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商标无效程序。
2020年9月,国知局裁定原告无正当理由囤积商标,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其抢注的“刘妈妈”商标宣告无效。
在上述情形中,我国商标法对于商标的保护制度被一些恶意主体异化为牟利的工具,扰乱正常商业秩序,危害行业发展,浪费行政、司法和社会资源,与刷单、刷评、恶意索赔等网络黑灰产群体类似,是破坏营商环境的一股“商业水军”。
阿里巴巴平台治理部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童驰表示,作为平台,对于此类严重影响网络营商环境的“商业水军”行为,阿里已经建立起一套规则进行监控和识别,同时配合执法司法机关、联合权利人及商家进行打击,企服快车面积极引导商家进行在先销售证明或者商标构成通用名称等证据材料取证,同时通过正向引导、技术赋能,提供品牌保护等知产服务。
路径规制:建立速审机制,多层面加大处罚力度
“商标恶意抢注以后,如果通过平台进行投诉,不管它采取哪种方式,利用的都是电商法所规定的‘通知-删除’规则,如果没有‘通知-删除’规则,恶意行为人实际上很难达成预期的目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杜颖介绍,近年来,从电子商务法到民法典,法律规范的逻辑转变是承认平台的审查权利和义务,针对投诉,平台采不采取措施,什么时候采取什么样的措施,给平台更大的空间。
字节跳动高级法律顾问张贝贝则建议从立法和司法层面更加尊重平台的自治权限,更加慎重地认定平台在恶意通知情形下,在整个侵权通知处理的流程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牟利性的商业维权发生得太多了,这个很多法院已经吃不消了。”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李陶认为,商标抢注并恶意投诉牟利是商标功能产生了异化,已偏离了商标法本身目的。
对于“商标流氓”的规制路径,李陶认为需要强调协作,“平台、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构、立法者之间存在大量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所以要求平台积极通过不同的渠道,及时把产业界的声音表达出来,这样司法机构才能更好地了解平台所面临的困难,去合理适当地界定平台责任”。
担任过多年商标审查员的北京多禾律师事务所律师钱珠琳认为,针对“商标流氓”的规则,在实务中还存在以下难点:
一是救济途径单一且是被动的;二是维权周期长;三是目前的审查标准尚无办法解决新型的、隐蔽型的,或者单一商标恶意注册行为。
为此,她建议进一步丰富救济途径、商标审查部门设立速审组、平台与法院和商标局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多层面加大处罚力度。
“商标流氓”是以法治的名义破坏法治,亟需刑事打击
“要彻底解决类似的问题需要花费很多资源,成本非常高,这已经成为社会公害。”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崔国斌认为,除了从源头上通过规制恶意抢注来规制恶意投诉,在商标法意义上强化使用目的,也可在刑法上设立规制措施。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网络法研究所讲师郭旨龙认为,抢注网络用户、平台商家普遍使用的商品描述通用词,然后投诉平台数千商品侵权,此种情形可能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
“网络平台具有一定的管理和裁判职能,当这种职能被欺骗、滥用,导致网络平台上的某一经营活动没法顺利进行时,应当认为网络平台经济中的特定经营要素已经被破坏。”郭旨龙还说,行为人以电商平台“通知-删除”规则相要挟,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郭旨龙表示,网络平台商标抢注与恶意投诉的刑法治理,一是需要网络刑法条款的关键词解释跟上网络平台经济时代的背景和需求;二是需要与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前置法进行有效衔接,最终发挥好刑法的宣示表达功能和强制威慑功能。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教授也指出,“商标流氓”问题的出现,是一种“以法治的名义破坏法治”的法律异化现象,当私法不能解决全部问题时需要公法的参与,“应当通过司法裁判指导性、有影响力的案例使得通过法治来谋利、借助法治反对法治的法律异化现象被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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