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人申请,附《开业执照》或有用登记说明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体地位说明文件1份;申请人的认真信号(中英文),包含姓名或称号,本质、国籍和认真位置、邮编,联系方式;电子版招牌标样;商品称号和类型;申请人签定的委派书,须公证。
申请人资格:招牌法章程,任何人,包含自然人、法人、公共社团均能够提交招牌登记申请。在没有住址或开业驻地的国外申请人,一定委派经主管机关存案的本地代理人处理。
申请流程(顺当状况):模式稽查:申请递交后对提交的申请文件、招牌图象、委派书等文件实行的合法性稽查;适合章程的,将付与申请日和申请号。
本质稽查:根据法规稽查招牌是否拥有可登记性、是否与在先登记的招牌雷同或近似、是否违抗招牌法的禁用条目。关于不经过本质稽查的招牌,稽查官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见知反驳理由。申请人在接到该反驳告知之日起限期内可提交复审,不然,该申请将被视为舍弃,申请日和申请号均不予保留。
公布:经稽查,稽查官以为招牌申请能够被采纳后,便会在官方招牌公布上刊载公布。自公布日3个月为反对期。
同时,招牌稽查官也能够提出采纳招牌登记的前提,或要求申请人修正招牌申请。招牌申请人能够经过申请缓期并交纳缓期学费,将对稽查汇报的回答限期从2个月拉长至6个月。
登记核实:经反对被裁定能够登记的招牌,或经公布没有反对的招牌将获准登记并下发登记证。悉数顺当的申请过程(假如没有反驳、反对等状况出现)大致需求8-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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