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图行天下,三联集团则认为,三联集团是“三联”服务商标的唯一合法所有人,国美电器接管三联商社后接连开店才是真正大搞同业竞争,三联商社继续使用“三联”服务商标已属侵权。
昨日goodfeel,在《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得的最终判决结果中,法院审理认为,三联集团与郑百文签署的商标使用合同合法有效,商标使用合同开头“鉴于”条款一明确界定了该合同的商标使用权,“鉴于”条款二明确了合同签订的背景和目的,即三联集团是郑百文的第一大股东。
当三联集团失去三联商社第一大股东地位后,本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的 “鉴于”条款二的前提和基础已不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被告三联集团将涉案商标转让给第三人并无不当,因此驳回三联商社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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