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化妆品的申报是化妆品申报工作中的难点,由于该类人群与成人的生理差异,及其对安全风险物质的弱抵抗性,故在审评政策中尤其重视其安全性,历年审批的儿童用产品数量也很少,不少代办机构干脆就不接该类产品的申请。
其实,只要严格控制产品的安全风险,严谨编制申报资料,儿童用化妆品的备案申报也没有那么难。
下面,北京企服快车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化妆品注册部(www.zhuceabc.cn)就对儿童产品申报资料的审评要点进行简述,主要集中在配方的安全性原则及成分的安全使用上。
一、儿童化妆品的配方
1.依据《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检查儿童化妆品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的内容。
2.作为儿童化妆品的配方,应最大限度地减少配方所用原料的种类,应有基于安全性考虑的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依据和要求、生产工艺及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等完整的资料,内容缺一不可
3.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应对所用原料进行逐一分析,对已有限量值(或安全评估量值)、推荐用量等的引用依据应对照该原料的具体数值进行分析说明。
4.目前已知的配方整体分析报告中原料安全分析的资料依据适应性依次为我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美国CIR的评估结论,日本外原规、化妆品(或日化)原料手册、食品添加剂标准、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已批准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2015版)等。
对具有类似结构的同类原料的评估,可以参考或引用类似结构原料的已有评估结论进行安全性分析,对原料具体结构、理化性质、使用历史、配方特点等进行分析说明。
对仅是宽泛表述原料安全性的资料不予认可。
5.香精的安全分析应提供香精生产商出具的有关致敏原的证明资料(不限于欧盟的26种致敏原)。
如不含致敏原,可以不再对所用的香精进行安全分析,否则应提供所使用香精的安全性方面的评估资料。
6.防腐剂尽可能少用,对于淋洗类产品而言,防腐剂的用量低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要求即可;而驻留类产品当其用量大于该防腐剂限量的90%时,应提供确定该用量的合理性、必要性等方面的科学依据。
7.对于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发布技术要求的原料如甘油,丙二醇,乙醇等,应提供由原料生产商提供的原料质量规格证明。
如有个别指标原质量规格中确实不包含的(如甘油中的二甘醇),可以提供该原料中有关杂质的检测报告。
8.对于卡波姆及其衍生物(如卡波姆钠、卡波姆TEA盐)的风险评估应增加其可能包含的风险物质苯或三氯甲烷等的识别及评估。
9.表面活性剂特别是"阳离子表面活性剂"和"透皮促进剂",在儿童产品中尽可能少用。
对于使用诸如阳离子表面活性剂、透皮吸收剂、甲醛及其缓释剂等原料的产品,应对其使用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必要时应提供相关的安全性方面的资料。
二、儿童化妆品的标签说明书要求
对于儿童使用的产品,应在产品标签(含产品说明书)中标注“应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
三、儿童化妆品的质量标准控制要求
儿童化妆品菌落总数不得大于500CFU/mL或500CFU/g。
四、儿童化妆品的检验项目要求
儿童化妆品的检验项目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进行。
产品对儿童应无皮肤及眼刺激性,无光毒性,无变态反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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