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当作者与图书出版社签订专有出版许可合同,此时,出版社获得排除其他出版社以图书刑事出版同一作品的权利。
否则视为对出版社专有出版权的侵犯。
但还需要看到,未经许可非法印刷同时也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作为作者是否也有权提起侵权之诉呢?其是否是以侵犯专有出版权为由起诉?本文结合一个案例对此进行一个分析。
【基本案情】2006年4月20日,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与著作权人陈某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享有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平面识图与钢筋计算》作品汉字文本的专有使用权,包括原版、修订版、缩编本等。
被告李某、靳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印制原告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并销售给济南市、淄博市等地的建筑书店,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图书享有的专有出版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靳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经济损失200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王美霞认为:
在分析未经许可的非法印刷图书到底侵犯了谁的权利之前,首先应当分析非法印刷者属于对哪些权利的侵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31条的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从该法条可以看出以下几点:其一作为作品的作者享有将其作品许可给出版社进行出版的权利;其二出版社以图书的形式出版作品的权利来自于作者;其三如果约定出版属于专有出版,则他人第三者不得出版且作为作者在合同期内也不得再次许可他人出版。
因此,出版社是否享有专有出版权是根据其与作者所签订的出版许可合同进行确定的。
当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非法印刷者未经出版社的许可进行出版盗版图书,属于对出版社专有出版权的侵权。
另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因此可以看出,在专有出版合同存在的情况下,第三人如果要再次出版作品,需要取得双许可,即出版社和作者的许可。
因此非法印刷者在未经双许可的情况下,实际上是同时侵犯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以及作者的复制发行权的行为,二者都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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