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专利权共有的情况下,各专利权人对专利技术成果如何使用,所得利益如何分配成为专利权案件纠纷的重点。
如果存在使用以及利益分配的约定,可以按照约定进行,但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存在的,且在合作技术开发中,没有约定权属的情况下,其专利权为共同开发人,各开发人又将如何使用和利益分配呢?
【基本案情】原告北京世纪博微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经营的北京市金桥建筑材料厂于2002年签订一份联合协议,约定将原告经营的无动力换气扇和被告经营的变压排烟道配合使用,如果研制新产品由双方共同拥有相关权利。
后张某以其个人名义就该产品提出了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
原告认为被告的此行为违背了双方的协议,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为原、被告双方共有!被告辩称原告从未参与涉案专利技术的研制工作,未提供任何技术、人力和资金,涉案专利与原告无关。
【案件焦点】“自然导流式防串烟防导灌排风道”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属于合作开发完成的专利?专利权人是否为共有?
【法院判决】根据《专利法》第8条规定,判决专利号为ZL02285436.3的导流式防串烟防导灌排风道实用新型专利权由世纪公司和张某共有。
【律师点评】 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专利权的使用包括专利技术的实施、许可实施、专利权份额的转让、放弃以及排除侵害等。
在专利权共有的情况下,各共有人在实施上述行为时,有何限制呢?以及利益分配如何呢?
(一)专利技术的实施:
作为专利权的共有人,相互之间可以约定利益分配的办法。
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的,任何企服快车均有实施专利权的权利,由此获得的利益归实施方所有。
(二)专利技术许可实施:
许可他人实施该共有专利技术,即当事人就共有专利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征得共有专利权人的同意,由此所获得的利益也应由共有专利权各方等额分享。
根据《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也规定了当事人不具备独立实施专利的条件,以普通实施许可的方式许可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该专利,或者一个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合作实施该专利或者通过技术入股与之联营实施该专利,可以视为当事人自己实施专利。
根据该规定,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第三者使用,在当事人不具备独立实施的条件下,可以不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以及不需要共享利益。
(三)专利权股份转让和放弃:
共有人之一要转让自己所持专利权份额,必须要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如不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不能将自己所持份额转让给第三人。
另外一般说来,如果专利权人共有人之一放弃自己所持的专利权份额,则其他共有人所持的专利权份额自行扩大。
(四)权利救济
在共有专利权受到侵害时,共有人之一可以单独提起诉讼,寻求法律保护。
但是,法院应当正式通知其他共有人作为共同原告,共同参加诉讼。
如果其中有的共有人不愿参加诉讼,应作为放弃诉讼权利处理,但是不视为放弃应当得到的侵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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