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些企业在其商品或服务使用商标,但并没有进行商标注册,后他人注册了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该企业是否就失去了商标注册权呢?我国《商标法》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但也禁止权利的破坏者,“恶意抢注”是对这句话最好的表现,禁止他人注册在先使用商标,但对该限制作出一些列的限制,本文通过一个案例对这些限制进行一个总结。
【基本案情】“好想你”和“真的好想你”是经营同类产品的两家企业,“好想你”牌红枣系列产品在国内外市场有较高的知名度,但并没有对“好想你”进行商标注册。后被告“真的好想你”在专利纠纷后进行了商标注册。原告认为被告的注册行为是对其“好想你”使用在先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模仿和剽窃,被告注册主观恶意十分明显,遂以被告恶意注册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被告所注册的商标。
【法院评析】商评委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查明的事实认为,好想你商标是原告使用在先的商标,且好想你品牌在当地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被告与原告处于同一地域,从事同一行业,并在其他纠纷中知悉原告的好想你商标,在明知的情况下注册真的好想你商标,由于真的好想你和好想你文字构成相似,在含义上有递进关系,消费者易认为二者之间有特定关系,从而产生混淆,损害原告利益,故裁定撤销了被告的商标。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王美霞认为:认定系争商标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主要应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系争商标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系争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与他人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原则上相同或者类似,系争商标申请人具有恶意。
具体到本案,本文案例中,原告的品牌在当地具有相当的知名度,有一定的影响力;被告原先和原告因为产品外观设计专利发生过纠纷,且被告与原告同属一个地区,不可能不知道原告使用的商标;被告是在与原告相同或类似的产品上注册原告相类似商标;通过以上分析,可以认定被告的注册商标行为构成恶意抢注,应予宣告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相对无效,是由于已注册的商标侵犯了在先使用人的权益,在先使用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请求对注册商标宣告无效。此种无效申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根据法律的而规定,除驰名商标外,应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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